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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报废车
日期:2021-09-27 11:11:00[返回]

凡在我国登记注册的民用车辆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律报废:


1、轻型、微型卡车(含越野车)和矿用专用车行驶里程30万公里;重型和中型卡车(包括越野车)已行驶40万公里;特大、大、中、轻型、微型客车((含越野车),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;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;


2、轻型、微型卡车(含越野车)、挂车卡车、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车等使用年限为10年的车辆;


3、车辆因各种原因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不佳,无法修理的;


4、模型淘汰,没有配件来源;


5、汽车长期使用后,油耗超过国标车厂标准规定值的50%;


6、经修理、调整,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要求的;


7、经维修、调整或采用尾气污染控制技术后,污染物排放仍超过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。


除19座以下的出租车和轻型、微型卡车(含越野车)外,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,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查。机动车安全排放国家规定,其性能符合要求的,可以延期报废,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期限的一半。所有延长使用寿命的车辆,须按照公安部的规定进行更频繁的检查,对不符合国家车辆安全排放规定的,应当报废。